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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第二專長

 

關於第二專長

 

Q1專任教師具有何項資歷之一者,可認定為具有第二專長?

ANS :   

  •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、大學或研究所畢業,取得學士以上學位,其學系、雙主修、輔系或研究所之性質,與擬擔任系所之課程性質相近者。
  •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、大學或研究所畢業,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在碩(博)士班肄業,曾修習與擬擔任系所之課程,直接相關達6學分以上或性質相近之科目20 學分以上者;其所修習科目,依各校系(所)課程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,參酌其擬開設課程性質及內容,採計其學分。
  • 在政府機關主辦、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、國內外財團法人或國內外聲譽卓著之社團法人(學會或協會)等主辦,接受與其擬任教課程直接相關之專業課程達108小時或性質相近、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,達360小時以上結業,成績優良者。但類似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。
  • 在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、經正式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或執行教育部、國科會之計畫成果報告等,其性質與擬擔任課程相關者。
  • 教師持有教育部訂頒之「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」第三項所訂之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等,其性質與擬擔任課程相關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