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教師評鑑
關於教師評鑑
Q1.教師評鑑成績有何情況者則為評鑑總成績未獲通過? ANS : 若有下列情況者則為評鑑總成績未獲通過:
一、拒絕接受評鑑者或所附資料不實,致影響評鑑結果者。 二、因基本門檻未符合,導致教學、研究、輔導與服務三項次之其中兩項未通過者。 三、教學、研究、輔導與服務其中任兩項之個別總分數未達70分者。 四、教學、研究、輔導與服務加權分數總分未達70分者。
Q2.教師評鑑申請免評之條件為何? ANS : 本校教師評鑑應每年實施一次。但該評鑑學年度有下列事實者,得檢具證明提出當學年度免評之申請: 一、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。 二、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擔任國家講座、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或國家級各類文藝獎項, 包括國家文藝獎、教育部民族藝術薪傳獎等者。 三、借調至本校服務者。 四、本校校長、副校長及講座教授。 五、卸任本校校長、副校長:學年結束卸任者,次一學年度免評;學期中卸任者,該學年度免評。 六、任職於附屬機構者,由服務機構評鑑。 七、女性教師因懷孕、生產或流產,得檢具醫師證明書,申請該學年度免評鑑; 若上述期間跨學年度,除特殊狀況外,僅可擇一學年度辦理免評。 八、評鑑期間(前一學年度8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) 留職停薪或服務未滿一年者。 九、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或其他重要教學、研究、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。 十、其他特殊事由者,經業管單位簽請校長核可。 |